法制报道作为塑造法治精神,增强公民法治观念的重要渠道之一,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已成为了各类媒体新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报道反映的是社会中真实的非常态事件或现象,富含一般新闻所缺乏的悬念与趣味,对受众有很强的吸引力。于是,某些法制报道片面追求“卖点”和“轰动效应”,以耸人听闻、荒诞离奇的案例取悦受众,背离了法制报道的基本价值取向,造成了一定的负面效应。 法制报道既然是法与新闻的共生体,好的法制报道理当是新闻价值与法制价值的统一。所谓法制价值,指一件事实中包含了较充足的能够影响或推动法制建设的信息量,在推进司法公正、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方面具有启迪作用。这是法制报道的“真金”所在。它要求采编者在弘扬法治精神的同时,通晓有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司法程序,将“新闻眼”和“法眼”结合起来。如何提升法制报道的“含金量”,以凸现法制事件中蕴藏的新闻价值和法制价值呢?可供参考的路径有三: 一、条分缕析见“真谛” 法制报道以各类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依据,采编者只有通过法律视角来洞察现象、把握信息,才能减少报道的随意性、片面性,做到新闻内容的合法公正。尤其在一些公众关注的案件上,不能仅盯住案件本体事实,偏重浅表层的写实,更要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对司法正义与公平观念进行合理确认。某些被媒体狂炒的事件,当事人动辄说诉诸法律,乍一看讲得头头是道,让人热血沸腾,若运用法律分析稍加解读,就不难发见其中的破绽。 例如:重庆人唐卫江的朋友买了一台佳能打印机,唐将随机赠送的光碟“百变赵薇”借回去看,里面说赵薇出访过的国家有:中国、台湾、香港。他怒不可遏,觉得这是污辱中国人民,是公然分裂中国。他找到报社,次日,报纸刊发“国家尊严无小事”的社论,愤怒谴责佳能(香港)公司对中国领土主权的公然侵犯。各地媒体也纷纷加入报道的行列。有几位律师提出要免费为唐打这场官司,起诉佳能公司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声称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事件。唐卫江向记者表示要代表中国人民打这场官司,提出四项诉讼请求:第一,立即向全体中国人民赔礼道歉;第二,立即停止发送光盘;第三,立即销毁已有光盘;第四,赔偿1亿元人民币,作为对中国人民损害的补偿。他说要把这1亿元捐出来建一百所希望小学。 北大教授贺卫方在《检察日报》撰文:《一桩热门事件,三点理性建言》。首先,他对唐卫江的行为表示理解,接着,他依《民事诉讼法》对唐的原告资格予以质疑,又对案件性质进行论证,然后针对1亿元的损害赔偿展开剖析:“简单地说,加上港澳台同胞,中国人足有14亿以上,乍一看天文数字般的1亿元分摊下来,每个人居然只有区区约7分钱!中国人的感情未免太廉价了。还有,既然是代表中国人所进行的诉讼,胜诉所获得的赔偿金断不可由唐卫江一个人独自处分——哪怕是建500所希望小学;被代表的所有当事人都有权参加分配。唐卫江既没有获得当事人的授权,又擅自作主对诉讼收益进行处分,依据正规的法律程序,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1亿元的赔偿额乍一看很吓人,由贺教授一破解,摊给十四亿中国人人均只有7分钱;唐还擅自处分诉讼收益,实在荒谬。唐卫江没学过法律,他的要求不合法无可厚非。为什么有关的记者编辑也不去冷静思考其中的法理?假如说这是一个政治事件,中国政府完全可以向日本政府提出交涉,由政府用政治外交手段解决。法律无法解决此类问题。公正性、客观性是新闻的生命,更是法制报道的生命。当某些令人激愤的事件出现时,采编者如果能借鉴贺教授并非深奥的解读方法,用相关法律条分缕析,对正确引导法治观念,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无疑将大有裨益。 二、人文关怀显“真情” 法制报道不能让受众只看到冷冰冰的法律,除了对当事人的是非曲直给予关注外,它还需更多地考虑新闻事件中人的命运和人的价值,“以人为本”,关注普通大众的生存状况,在体现公正的同时,体现善良,成为技术理性与人文关怀完美结合的有效载体。从人文关怀的高度,处理好“人”与“物”的关系,把握人的冲突、人的情感以及事件对人的影响等关于“人”的因素,是法制报道塑造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问题之一。 前几年,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一部地方行政规章《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其中第16条规定:在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线、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进入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在机动车道内逗留等五种情形下,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不久,一位老人因没走人行横道被汽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在驾驶中无过错,一位交警干部面对记者的摄像机说:“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于是这位老人未得到一分钱赔偿。“撞了白撞”之说当即在社会上引起激烈争论。 赞成“撞了白撞”的人认为:“撞了白撞”能够警示行人和非机动车,从而减少交通事故,最终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反对“撞了白撞”的人指出:该规定最让人质疑之处,是对人的生命权的漠视;对一个人的违法行为自当追究,可绝不能就此要求他付出血的代价,乃至被剥夺生命。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把保障人的通行权置于其上,是严重的本末倒置。 当时,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主持人撒贝宁在做《新春法制漫谈之三——撑开生命之伞》这期节目中,用简短的语言道出自己的看法:”行人侵犯的是机动车的通行权,但是机动车侵犯的是行人的生命权,这两个权利谁轻谁重,一目了然。” 古人云:”人命关天”,这是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在法律上,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是有特定条件的,《刑法》中的死刑,仅为一些有限的罪名。撒贝宁的话入木三分之处在于:在交通事故中,行人也许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机动车对行人造成的却是生命的侵害;若是“撞了白撞”,即是变相地说,行人违反了交通法规就可以被判处死刑,这显然情理难容!不久,各地纷纷废止了“撞了白撞”的相应规章,新闻媒体可谓功不可没。虽说法制报道的首要任务是揭示法理,让受众以法律为准绳,衡量报道内容和对象,但法制报道要深入受众心灵,就必须把握公众利益的焦点,将法治精神和与受众的实际生活紧密联系起来,体现出人文意识与人文关怀,在关怀中潜移默化,帮助受众树立法治精神,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罪刑法定揭真相 刑事案件是法制报道最具吸引力的“亮点”之一,但是,报道刑事案件必须合法守序,不能干扰司法独立、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法制报道干扰司法独立的主要形式是“舆论审判”,即对一些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和预先定性,既误导受众,也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舆论审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前定罪,在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前,媒体就对有关涉案人员定罪量刑;二是以情代法,用道德评判代替司法审判,以明显的感情倾向对受众进行非理性引导。 例如,某晚,株洲市某啤酒公司工会主席赵湘杰陪客户应酬,酒后驾车在大街上撞死一人撞伤一人,又去找小姐按摩,在做按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他面对执法人员口出狂言,态度恶劣。此事经当地媒体曝光,众多新闻媒体云集株洲,有的报道称赵为“特殊公民”、“湖南的张金柱”,一时间全国皆知,要求严惩肇事者的呼声十分强烈,地方领导指示法院“从重从快”。检察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一审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赵湘杰死刑。 一审法院之所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与一些媒体的新闻炒作使案情变了样有关。自从河南出现一个张金柱后,不少媒体常以“××地方出了个‘张金柱’”为题报道交通肇事案。这种简单类比的案件一经报道,很容易让受众与痛恨的“腐败”、“特权”相联系,更加同情弱者,并为无辜者不平。它将违法事件中事实之外的因素放大,点燃了受众非理性的情绪,造成认识问题角度的局限性。法律则是站在一个中立的角度裁断。“赵案”属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从具体事实看,赵酒后驾车去陪客人喝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动机,也没有对社会不满发泄私愤的起因,在造成危害的过程中,赵有避让车辆、行人的情节,说明赵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肇事后,赵接受异性按摩并拒绝警方传讯,不影响对前段犯罪行为的定性。二审法院经过细致调查和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湘杰有期徒刑15年。 赵案的改判令人深思。法院审案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定罪量刑,完全有别于感觉和道德的判断。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这是法官的办案指南,也应成为法制报道解析刑事案件的基本出发点。唯其如此,面对某些民愤极大的案件,法制报道方能依法揭示真相,减少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完善其记录法制事件、传播法制理念、服务法制社会的重要功能。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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