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府、新闻传媒、公众,是社会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三者围绕信息公开传播形成特定关系。此种特定关系具体指:在某些时候,政府决定是否发布、何时发布和发布何种重要信息,为媒体提供重要的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对媒体进行相应管理;新闻传媒从政府那里获取信息,在公众中进行传播,如实报道事实和据实发表评论,对政府及官员进行舆论监督;公众通过媒体接受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通过媒体参政议政,实施舆论监督。 政府拥有相应权力,在职责范围内有决策权也有执行权。政府官员行使职权,法理依据在于人民赋予他们相应权力。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是管理机构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但从本质上说,政府官员与公众之间是公仆与主人、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无论管理还是服务,政府都应尊重公众知情权,重视发挥媒体作用:通过媒体向公众提供重要的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并为其参政议政创造条件;保证媒体作为政府与公众间重要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媒体渠道听取公众意见,不断优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政府掌握着丰富的信息资源,是许多重要信息的权威发布者,又掌控着新闻传媒等传播工具。政府确立尊重公众知情权的观念,方可能充分而及时地向公众发布重要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公众是社会的主体。此处的公众,是指政府所面对的广大社会成员,其中绝大部分人都拥有公民权利。知情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2003年,《学习时报》载文指出:“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是人民自我统治的前提。列宁曾经说过:‘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是以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为前提的。如果不能获取政府的信息,人民就无法选择、监督政府。”①其中“人民自我统治”、“选择、监督政府”等关键词发人深省。享有知情权,这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监督政府的必要条件。早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就把向人民公开重要信息使之充分知情提到很高位置上,提出:“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②在现代民主建设进程中跨出了重要一步。经常、及时、充分地向人民群众发布关于重大事情和问题的信息,不仅是党和政府尊重、信任人民群众的具体体现,而且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必需之举,是科学、民主和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新闻传媒以传播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己任,由此成为政府与公众间的桥梁和纽带。它们肩负着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代表公理正义和人民利益,以形成舆论和利用舆论力量的方式,监督权力拥有者和权力部门、干预和监测社会生活的重任。“我们国家的报纸、广播、电视等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③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党和政府通过媒体及时发布关于重大事情、重大问题的信息,使人民广为知晓并参与讨论;它们又是人民的喉舌,借此人民的心声得以充分表达,人民对政府的舆论监督得以实现。媒体作为人民的喉舌,表达人民心声和进行舆论监督还有发挥更大作用的余地。媒体是新闻作品这种特殊精神产品的生产者和传播者,须满足受众的新闻需求。在媒体程度不等地进入市场的情况下,受众的新闻需求往往以消费者市场需求的面目出现,由此而与传媒、与其自身某些市场行为相联系;然受众新闻需求的满足又是知情权得到充分尊重的体现,事关其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和保障。 在我国国情下,党、政府与新闻传媒的关系,是掌控与被掌控的关系。掌控的内容之一,是管导向。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代表党组织对媒体进行思想、政治管理,对由媒体所体现的舆论导向进行把关。掌控的内容之二,是管干部。各级党委对所辖主流媒体进行干部人事管理,决定其任免。掌控的内容之三,是管规范。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媒体的活动进行规范管理。掌控的内容之四,是决定重要信息是否发布和在何时发布。作为重要消息源,政府经常不断地向媒体提供大量新闻信息,同时也总是要对危及国家安全的某些信息加以控制。掌控与被掌控,并不是政府与新闻传媒关系的全部内容。媒体负有党和人民所赋予的舆论监督的神圣使命。党的十五大要求:“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严惩知法犯法、贪赃枉法。”④以上是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共同任务。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责无旁贷。 在我国现代社会中,为公众服务的政府管理着新闻传媒,也管理着服务对象——公众;赋予政府及政府官员以权力的公众,其知情权的维护和保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准;媒体作为喉舌,既要传播党和政府的声音,又要传播人民的声音(表达人民呼声,代表人民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舆论监督)。政府在处理与媒体、与公众之间不可能全无矛盾的关系时,原则是:要把公众利益放在极重要的位置上。当今中国社会,处在一个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比什么都重要的时代,稳定发展的根基在于充分尊重和有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通过自身努力包括借助于新闻传媒的力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政府对媒体当然是要掌控的;但掌控的目标,是引导媒体关注社会上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媒体对政府部门及官员的舆论监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 政府、新闻传媒、公众之间的关系,在平时就并不简单。处理好三者关系,关键在政府。政府在关注社会上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方面做得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也相对比较容易协调;相反,就难以协调。而灾难性事件发生后,社会舆情和社会矛盾会陡显复杂甚至趋于激烈。三者关系问题尤为突出,处理的难度会有增无减。政府和新闻传媒所面临的考验会更加严峻。本文拟对灾难性事件中的三者关系进行深入考察。 二 灾难性事件,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都与灾祸相联:或社会财富、资源蒙受损失,或人畜和其他动植物的生命遭受摧残,或上述各种严重后果同时降临、产生叠加效应。灾难性事件,有些属天灾,有些则为人祸。在属天灾的灾难性事件中,既有靠人的力量无法抗拒的,也有通过众人努力、政府有效组织可降低受灾程度的;而属于人祸的灾难性事件,则完全是抑或主要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或因违背客观规律而受惩罚,或因严重违反法纪而招致灾祸。无论何种重大灾难性事件,都会使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都可能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和变数,有可能成为特定地区甚至全球的关注点,成为一段时间内公众舆论的聚焦点。公众舆论不仅臧否人事,而且影响人心聚散、向背,会对灾难性事件的有关责任人造成强大压力。有关机构、部门或人员的责任问题(不作为、乱作为或行为违纪、违规、违法)会被自然提起。 在灾难性事件发生后,情况会变得相当复杂。政府理当通过媒体及时向公众公开发布灾难性事件的有关信息;但有时,此类信息公开后会有损政府形象,威信也会受到质疑。能否直面严酷现实,这是一个棘手问题。笔者认为:如无非常特殊的情况,关于灾难性事件的信息,公开比不公开好,早公开比迟公开好,主动公开比被动公开好,用事实说话的方式公开比用观念说话的方式公开好。在公开信息过程中,媒体是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工具和通道。 2003年上半年,在“非典”疫情公开的问题上,历经了前后两个阶段。以4月20日为界,政府采取了迥异的做法。此前,出于种种考虑,一些地方政府按一贯的思维方式,对媒体和公众隐瞒疫情,以为此举利于社会稳定。岂知结果出人意料:隐瞒疫情使各种传言得以孳生、繁盛,病理性危机迅速转化为社会性危机,社会不可控性急遽扩张。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依靠媒体并充分发挥它们在灾难性事件中的作用。中央审时度势,以免去两位瞒报疫情的高官的严肃态度,对隐瞒重大灾难性事件信息的做法作出了严厉否定。此后,各地政府和政府部门按规定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敢稍有懈怠和隐瞒;媒体从当地政府、政府部门那里获取重要信息的渠道变得极为畅通;而公众,则不仅充分享有知情权,而且总是能便捷地获得关乎自身和他人健康的信息。在向社会公布重要公共信息方面,中央作出了表率,并促使地方政府由不公开到公开灾难性事件信息,由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信息,由延缓公开到及时公开信息。疫情的迅速缓解与此有很大关系。 其实,在“4·20”之前,就已有主动、及时地通过新闻传媒公开灾难性事件信息的典型个案。2003年2月25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两校食堂相继发生爆炸事件。新华社当天就向外界公布了此事。爆炸事件发生地北大和清华是我国著名高校,案发时间为“两会”召开前夕。由官方通讯社向世界披露这起性质恶劣的爆炸事件,对政府来说是需要勇气和魄力的。后来的事实证明:及时主动地公开披露这起恶性事件的真相,并没有造成人们担心出现的社会动荡和秩序混乱,相反,倒是避免了由主流媒体信息发布的缺失提供给谣言和小道消息的可乘之机,避免了由于妖言惑众可能造成的人心恐慌,从而有效地维护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同样富于说服力的是:同年5月2日新华社播发了一条来自中国海军的重要消息——中国常规动力潜艇编号361在山东省内长山以东领海进行训练时,因机械故障而失事,艇上70名官兵不幸全部遇难。以往这类事件发生后,只在军队系统内或各军种内进行通报,向外界公开信息的事极为罕见。国际军事专家指出,这是中国自1949年以来首次公开重大潜艇事故,显示了SARS事件对于官方信息透明化的推动。⑤通过新闻传媒向公众公开重要信息,固然是受到SARS事件的有力促进,然更深层次的推动力,则来自于中共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及当时正在酝酿之中、稍后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 再说地方党政领导的情况。相当一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在处理与新闻传媒、与受众关系的问题上,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2002年10月2日上午,桂林市中心广场发生了一起1死18伤的爆炸案。案发两小时后,桂林市委、市政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此案向驻桂林的媒体作了通报。此后几天,该市又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介绍案件侦破工作进展情况。据此,诸多重要媒体在第一时间向公众披露了爆炸案情况。该市的做法赢得了海内外舆论的称道。时任市委书记的李金早,之所以决定通过媒体及时公开关于灾难性事件的信息,是因为他对社会稳定与相信自己、与相信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有着独到见解。他说:“一个不自信的政府,有什么稳定可言;一个不相信人民群众的政府,有什么稳定可言。”⑥稳定应建立在政府相信自己和相信人民群众的基础之上。案发后,桂林市官方及时与媒体沟通信息,有效遏制了流言蜚语的传播。国庆黄金周到桂林旅游的人数,反而增加了2.78%,创历史新高。 妥善处理灾难性事件的信息发布,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党政领导角度看,须具备如下条件:(1)本身清白,一身正气,与灾难性事件无任何瓜葛。若自身不硬,何来公开于己不利的信息的勇气?(2)对自身执政能力充分自信。不自信导致重要信息不公开。怕有关信息传播后社会出现动荡,控制不了局面,是缺乏自信的表现,不利于社会真正稳定。(3)对人民群众足够信任。政府信任人民,才能赢得人民信任;政府和人民相互信任,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如政府封锁消息,唯恐人们知道当地发生的灾难性事件,从而处处躲着、防着人民群众,其结果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缺乏信任感。这又何来真正的社会稳定?(4)有正确的政绩观和形象观。一些地方党政领导的政绩观、形象观,其核心内容是维护个人声誉、脸面、利益,更深的考虑是升迁、提拔,获取更大的权、更多的利。官员倘不确立正确的政绩观、形象观,那末由他们主动及时公开理当公开的灾难性事件信息,只能是奢望。 毋庸讳言,在灾难性事件发生后,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在处理与新闻传媒、公众的关系时,尚不能交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卷。虽表现各别,但对传媒和公众封锁消息的本质无异。 一部分灾难性事件虽后果严重,但并非政府官员不良行为造成。然出于自身形象和政绩的考虑,一些官员会采用如下做法:向外界特别是新闻传媒隐瞒某些重要情况,提防媒体介入,力图缓解社会舆论压力和避免被问责。冠冕堂皇的理由是防止被人利用、维护该地区稳定,实际上以剥夺社会公众知情权为代价,法理上讲不通,事实上也很难真正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从广西南丹矿透水事故,到山西阳泉沟“12·2”特大矿难、山西富源矿难、繁峙金矿事故等,当地政府部门均对事故真相百般遮掩,结果至事故妥善处理完毕前该地区没有宁日。作为桂林“10·2”爆炸案事发地的最高领导,李金早认为:“稳定有长期稳定和短期稳定之分,有表面稳定和实质稳定之别”,“如果只追求短期稳定和表面的虚假稳定,那么我们不可能得到真正的稳定。”⑦他对短期稳定、虚假稳定的理性认识,高出于一般地方党政领导,难能可贵。如将维护自身形象、保住自己官位的考虑放到至高无上的位置,则必然置长期稳定和实质稳定于不顾。结果,地区稳定、公众知情权、新闻传媒权益都成了牺牲品。 一部分灾难性事件,是有关责任人违法行为所致。因物质利益驱动,灾难性事件的责任人,胆大妄为、无视国法,上下串通、内外勾结,在事发前就已埋下祸根。某些人为的灾难性事件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以2005年8月7日发生的广东大兴煤矿透水事件为例。该矿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进行开采,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为何事发前执法部门对此不加制止呢?据央视“东方时空”栏目披露,在大兴煤矿股东中有一些当地官员,涉及到官商勾结或者以权谋私的问题。⑧几年前广西南丹矿透水事件,深层次原因也是官商勾结。部分政府官员与矿主利益相连,沆瀣一气,形成利益共同体,在灾难性事件发生后站到了受害者和公众的对立面,采取封锁消息、掩盖真相等一系列做法。围绕灾难性事件所进行的瞒和骗,是由官(权力)、矿(财力)、黑(黑恶势力)三位一体共同完成的。《人民日报》驻广西记者站站长郑盛丰,曾撰文回顾南丹矿难被披露的经过。他指出,当地某些当时身居高位的人,曾公开咒骂《人民日报》记者。此时,矿难事实真相已基本清楚,国务院对此已形成明确的会议纪要,中央两个调查组与当地初步交换了意见,井下历经半个多月的抽水也已“水落‘尸’出”。在此情况下,担任相当职务、讲话具有影响力的个别人,竟站在中央和人民的对立面,对履行职责维护正义的记者施加压力。⑨这些官员的行径实在是人们闻所未闻的。在这种情况下,新闻传媒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就不可能不面临严峻的考验。 三 面对灾难性事件,新闻传媒可有三种选择。无论作何选择,均涉及与政府、公众的关系。 第一种选择: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不畏劳苦和艰险,深入第一现场采访,在此基础上,面对公众就灾难性事件作出真实的和负责任的报道。 从近几年情况看,记者进行这类采访报道,会遇很大阻力,被盯梢监视,受威胁利诱,还会有生命危险。有关记者采访广西南丹矿透水事件、山西繁峙金矿矿难,都遇到过上述情况。大部分记者义无反顾,用铁肩担道义,表现出崇高的社会责任感。 广西南丹矿透水事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由新闻工作者揭露出来的重大安全事故。面对各路新闻记者,事故责任人不惜动用矿区保安,对进矿区的陌生人进行盯梢、跟踪、阻挠,致使记者的采访工作遭遇重重阻力,人身安全屡遭威胁。广西《南国早报》一记者,在矿区进行暗访。在他与矿工交谈时,有人对他举枪瞄准。后他又被人用刀逼上悬崖。⑩《人民日报》首批四名记者在矿区调查,约请三名便衣警察暗中随行,在武装保护下进行调查采访。一些人在得知《人民日报》记者向中央揭露了矿难真相后,对记者多方刁难,甚至在时任国家经贸委主任的李荣融率中央工作组到达南丹后,《人民日报》文字记者还被地方干部拒于门外,摄影人员的胶卷被强行曝光。紒紜矠在对灾难性事件进行采访的过程中,记者必须与有关责任人以及某些政府官员进行周旋,要作好面对任何艰难困苦甚至牺牲个人生命的思想准备。 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府和政府官员,对新闻传媒调查、报道灾难性事件持积极支持态度。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中央电视台派出三位记者赴广西南丹实地调查矿难情况。他们克服重重困难,深入进行采访,掌握了大量素材和真实情况。在看了记者拍回的电视素材和文字材料后,自治区党委书记曹伯纯亲自赴南丹进行调查,并点名要央视记者同行。最终,曹伯纯南丹之行揭开了此次矿难的黑幕。紒紝矠倘若位高权重的官员过多考虑政绩,或心中夹杂其他杂念,就不可能采取邀请央视记者同行的做法。可见,在现行体制条件下开明的领导有多重要。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刚性机制的缺失,或反映出有法不依现象之严重。新闻传媒对南丹矿难事故的调查报道,为党中央、国务院彻底查清并严肃处理这起特大事故提供了重要信息和线索,确实发挥了耳目喉舌作用。正如对南丹矿透水事件作出多次批示的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所言:“如没有《人民日报》记者的揭露,那些死难矿工就很可能永远冤沉水底了!”紒紞矠 记者冲破阻力对灾难性事件所作报道,得到了公众的广泛支持。2001年7月31日,“人民日报驻广西记者站”以“任桂瞻”为集体笔名,在人民网强国论坛上发表了第一篇原创性报道《广西南丹矿区事故扑朔迷离》。很多帖子为人民网记者对南丹矿难的出色报道大声喝彩,赞扬《人民日报》记者“是真正的人民的记者”。紒紟矠敢于仗义执言报道灾难性事件的记者,是公众心目中所期望和崇敬的记者。记者的职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由此而提升。 第二种选择:站到造成灾难的主要责任人及与之有牵连或保乌纱帽心切的当地政府官员一边,甘心为他们所掌控;如此,就必然会违反新闻职业道德,必然会违背社会公众意愿。 某些属于人祸的灾难性事件发生后,上述人员意欲钳制新闻传媒和社会舆论,至少也要争取传媒保持缄默。山西繁峙金矿矿难发生后,非法矿主不是设法救人,而是立即与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串通一气,商量隐瞒事故真相事宜分头游说本县党政领导,同时将遇难矿工尸体转移、掩埋。此后几天,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置事实于不顾,按矿主的谎报口径出具了“2死4伤”的事故材料。新华社山西分社四名记者,接到死难矿工家属举报后赶至繁峙。他们并未去矿难现场,而是先找繁峙县委、县政府,受到盛情款待。县委书记根据忻州市委宣传部有关人士建议,决定打点新华社分社记者,由县长从县财政上提出部分钱来安排。四名记者收受贿赂后,对如此严重的矿难竟视而不见、只字未发,可谓三缄其口。 赴繁峙采访这起矿难的《中国青年报》记者刘畅分析说:上述记者在新闻事件发生后,不先到新闻发生的第一现场,而是先找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和官员,这就给地方势力行贿提供了方便。紒紡矠但为何同是面对利诱,一些记者收受贿赂,而不为所动的记者也不少呢?这只能用记者自身素质及自律状况来解释。不是先到事故第一现场而是先找地方主管部门和官员,这是不少记者多年来形成的思维定势和工作传统,在正面报道采写过程中屡试不爽。但在灾难性事件报道中,它受到了质疑。将“人民的喉舌”这一面视作不关宏旨,将“党和政府的喉舌”又误作地方党政某些领导人和部门的喉舌,这是一部分新闻工作者对媒体功能的误解。 在灾难性事件面前因收受贿赂而“失身”的记者,违背了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受到了应有处分。其劣迹将被记录在中国当代新闻史上,成为记者们的警示。 第三种选择:采取回避态度,在所掌握的版面上和时段中对发生在当地的灾难不作报道。这种做法大致是事发地政府乐于接受的,但对中央政府和当地公众却未必就是负责任的态度。 在一些地方,刚发生过重大灾难性事件,然当地媒体对此没有反应,采用的是“新闻、旧闻、不闻”中的“不闻”方法。回避灾难性事件的现实,是一种“失语”,但与上文提及的“失语”不同。一是属于责任缺失,一是属于道德失范。虽都不可取,但毕竟程度有别。 当地发生的灾难性事件,本地媒体往往不敢或无法触及,更不可能深入揭露内幕和深层次原因,异地舆论监督由此而兴。有学者分析道:灾难事件要成为灾难新闻,虽只有一步之遥,但跨越这一步有时却异常艰难。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是其中最大的障碍。有些地方媒体“不敢对本地的阴暗面进行曝光,怕得罪地方领导或部门领导而遭打击报复”。紒紣矠地方媒体在报道当地灾难性事件过程中经常失语,结果是在受众心目中信任度急遽降低。受众势必把对本地灾难性事件新闻需求的目光转向国内乃至境外媒体。这于地方媒体、地方政府都很不利。 当前,党和政府对地方媒体实行的是属地管理方法。此方法以掌握干部任免权为核心点和支撑点,在工作实践中颇为有效。但在灾难性事件面前,属地管理往往被事发地的某些党政领导用来作为掩盖灾难事实的依据和借口。这对中央掌握地方灾难性事件的真实情况不利。故有必要进行如下探讨:将平时行之有效的对媒体的属地管理,与中央加强对地方发生的灾难性事件的监控相结合,形成利于地方媒体在灾难性事件中更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新思路。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2005年度国家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大众传媒关系研究》中的部分成果。) (作者系南京大学新闻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注释: ①张晓玲:《知情权: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学习时报》第188期。 ②《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87年10月25日)。 ③江泽民:《关于党的新闻工作的几个问题——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的讲话提纲》,《求是》1990年第3期。 ④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 ⑤胡奎:《海军361潜艇事故促中国迈向“海洋世纪”》,《中国新闻周刊》2003年第17期。 ⑥⑦《面对恶性事件争取舆论主动桂林树立政府新形象》,http//www.66163.com/Fujian_w/news/smrb/021113/1_26.html。 ⑧《广东大兴煤矿股东中有当地官员 存在官商勾结》,http//www.sina.com.cn 2005-8-11。 ⑨见《〈人民日报〉揭露广西南丹矿难留给人们的启示》,《新闻战线》2003年第9期。 ⑩本刊记者:《谁揭开了南丹事故的黑幕——广西南丹特大矿井透水事故报道侧记》,《中国记者》2001年第9期。 《人民日报》广西记者站:《不辱使命,红色记者“曝黑”——调查揭露南丹“7﹖17”特大矿难经过》,2002年1月12日《中华新闻报》第1版。 见中国新闻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国新闻奖作品选(2001年度第十二届)》,新华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29页。 王洪伟:《山西繁峙县矿难11名记者采访过程中受贿内幕》,2003年10月8日《东方早报》。 沈正赋:《灾难性事件中的新闻舆论监督评议——从广西南丹特大矿难事故谈起》,http//www.jxgdw.com/200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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