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电视深度报道的界定和对公众的理解 一、电视深度报道界定 所谓深度报道,是指一种全面、深入的新闻报道。 李希光在《超越倒金字塔的新闻学》一文中认为深度报道“是写新闻的过程,不是写新闻的极端结果。”强调了报道过程的重要性。 喻国明认为“深度报道作为继党派新闻、客观报道之后的第三代主流报道形式,其特点是‘统摄性的思维+相关事实的组合’”,并引用美国哈钦斯委员会在其著名的报告《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的定义“所谓深度报道就是围绕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把新闻事件呈现在一种可以表现真正意义的脉络中”。他强调“深度报道‘深’就深在以现实问题的解释分析为核心,为呈‘点’状分布的有关新闻事实编织出一个正确地确定其社会位置的经纬度坐标系来。如果说,客观报道的基本要求是‘实事’,那么,深度报道的本质要求就是‘求是’。” “求是”可以被理解为深度报道对“真正意义”的延展呈现。 美国哥伦比亚新闻研究生院的教程中关于新闻报道的层次分析认为,第一层是事实性的直截了当的报道,第二层是发掘表象背后实质的调查性报道,第三层是在前两者基础上所作的评论性和分析性报道。第一层即“硬新闻”或者说“消息”。深度报道更多的存在于第二层和第三层的报道形式中,除了新闻性以外,更主要的是调查性、评论性及分析性。对于后两者,更有人以此为依据,将深度报道分为调查性报道、评论性报道(或解释性报道)及分析性报道。当然,这种划分不够明确与科学,因为由调查所得到的是事实性信息、采集不同信源表明态度的是评论性信息、有时候又需要客观中立的分析性信息,在一个完整的深度报道中,由调查所得到的事实性信息是基础,评论性信息或分析性信息提供了一个评论或深度剖析的空间,这三者有时是结合在一起的。 从这个认识角度出发,深度报道要与“直截了当”的新闻区分开来,它的特点在于展示事件采访过程,获取由调查所得到的事实性信息及评论性信息或分析性信息。它要求系统而深入地反映新闻事件和社会问题,阐明事件因果关系,揭示实质,追踪与探索事件的发展趋势,它要求以今日的事态核对昨日之背景,从而说出明日的意义来。 因此,在深度报道中往往要求提供大量的系统的背景材料。背景资料的掌握与运用在深度报道中举足轻重。总之,深度报道是把报道对象作为一个整体、一个过程加以考察,着重回答“为什么”和“怎么样”。 综上所述,所谓电视深度报道可以被认为是以电视化手段对新近或正在发生的、发现的事件进行事实性信息、评论性信息或分析性信息的集中报道的一种节目样式。 二、以“受众”为参照的“公众”含义 什么是公众?公众与受众有何区别?录制的节目是站在谁的利益和立场上? 通常意义上的“公众”是指“社会上大多数的人”;而“大多数的人”不应该是指一些特殊的利益阶层。因此,以公众为对象的新闻需要报道那些普通的大众应该知道的、与他们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当房产商声称,身为商人必须要让有些人住不上房子而才能获取最大利润时,媒体的立场应当与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期待保持一致,把电视镜头转向那些尚未获得房子的人的生活,而不是附和商人的一家之言或者集体沉默。新闻报道引导舆论、形成监督,以公众的利益趋求为出发点。 在一个全球传播的时代,人们更愿意使用另一个概念“受众”,什么是受众?公众与受众有什么联系与区别?这是关系到新闻学基础的一个根本问题。一般认为,受众是大众传播信息接受者的总称,又称受传者、阅听人,在新闻信息传播活动中,受众习惯上泛指报刊的读者、广播的听众、电视的观众和互联网新闻的点击者。 从受众出发,还派生出“社区新闻学”的说法,以目标受众为一个群落构成一个社区来确定媒体的选题、风格。中央台的《焦点访谈》的目标受众是全国人民,这里“社区”的概念就是全国,而某一个地方台节目单目标受众即是那一个地区的百姓,它所报道的新闻必须与当地百姓相关,才能够引发他们观看的兴趣。这是积极意义上的受众概念。在这个意义上,“受众”与“公众”的涵义获得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公众或受众“需要知道”的内容即是对公共决策、重大事件即其它社会问题的及时、公正、平衡的报道,是真实的信息。 另一方面,需要警惕的是过分强化作为营销意义上“受众”的概念。当广告商的利益被过分强调时,就成为媒介传播的是广告商想要的信息,而代表公众立场对他们的监督就无从谈起,甚至进而根据广告商的好恶,远离真正的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新闻信息。 三、电视深度报道与公众的关系 (一)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体现电视深度报道与公众之间最本质的关系 电视深度报道用画面、声音和文字合一的方式满足了观众新闻信息需求的首要立足点,即对新闻事实的消费,同时满足了观众对于事实背景及多元观点的消费需求。一个电视深度报道值不值得做,取决于报道这个新闻事实与公众利益的关系。电视深度报道跟其它新闻作品一样,首先要有及时的新闻内容,应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即公众了解真相的权利。电视深度报道的根本意义在于它代表大多数民众的声音,永远把他们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监督政府、社会、商业集团,成为健康民主的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公众论坛。 (二)电视深度报道的核心任务是为公众寻求公正 哲学家Clifford Christians认为,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为无权无势的群体即公众寻求公正是其核心任务:“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记者必须是社会的镜鉴、批评者和弱势群体的辩护者。”《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每周质量报道》等深度报道节目,正是体现了媒体的社会责任感,目的在于为公众寻求公正。 “从《焦点访谈》诞生以后,它是一个日播栏目,而且一开始它的定位就是以舆论监督为特色”,中央台新闻评论部主任粱建增认为它“从未知入手,从问号开始,一直到打开问号,以句号结束,是典型的调查性报道。”。调查及舆论监督的风险与为公众寻求公正的可能性成正比例关系。 当然,也有人认为《焦点访谈》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生成的深度报道类型。的确,在节目理念和节目形式等方面还有值得探讨之处,于丹认为“《焦点访谈》绝对不是新闻唯一的职业范式”。 然而至少有一点不应该被怀疑:《焦点访谈》从一开始就与“大众”即社会中的多数人联系在一起。一档节目内容的构成可以有很多层面,但是其“核心任务”是否达成仍是这一类深度报道节目存在价值的体现,同时实现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理想。 (三)电视深度报道在媒体双重身份的背景下与公众关系的剥离 在某个意义上,应该充分认识到媒体的另一重“身份”,即经营者的身份。在这个身份界定上的媒体,其最高追求是收视率和利润。而电视深度报道最高的追求是事实、真相及真正的意义。收视率需要娱乐、悬念,而真相、意义往往是乏味的。但高度商业化的媒体运作,将损坏、阻碍新闻媒体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民主进程。 在我国新闻竞争的激烈使争夺市场、争夺广告最终是以争夺受众为中心的竞争口号越来越多,如“注意力经济”、“争夺眼球”、“瓜分读者市场”等,媒体继续在以尼尔森的收视调查作为追求目标,记者编辑们越来越不愿意把自己当成普通百姓的代言人,而更愿意大众把他们视为特权阶层的一部分。 总之,应该正确对待媒体商业化现象,维护新闻标准,以公众利益为根本,赢得观众的注意力。一个优秀的、权威的深度报道栏目存在的可靠保证在于面向公众而不是受众,并由此打开公众介入公共讨论的大门。 (四)电视深度报道与公众的密切关系同样可以带来经济利益 美国西北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里奇·戈尔登说,“调查性新闻和高质量的新闻作品构成一个媒体机构的核心,并给这个媒体带来商业利益。”即使从媒体经济学角度理解电视深度报道对于电视媒体的价值与意义,毫无疑问,这种立足于公众利益的报道带给电视台的首先是最多的观众群。 高质量的电视深度报道节目意味着权威性,即新闻信息报道本身的公信度、可靠性、准确性、公正性、平衡性,做到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等等,使新闻事件中呈现的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社会利益相协调相一致,推动社会的良性循环。失去权威性,也就失去了公众,同时也失去了卖点。 国内电视记者与所有其它国家的电视同行一样,常常面临非常矛盾的局面,一方面要做有深度、有益的节目,一方面要面对受众看电视的休闲状态,这种休闲状态类似于“准睡眠状态”,节目需要提得起他或她的观看注意力,这是一个矛盾,既不能放弃代表公众利益的立场,节目还要做得好看。 这是观众的普遍情形,然而普遍性之外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信息需求的这种差异性中,最能体现同一性的无非是有关人的利益、人的兴趣和人的权利等方面的东西。 因此,电视深度报道公众的利益、兴趣和权利等方面对观众产生吸引力,一个非常有效的方式是新闻报道价值最大化,通过新闻价值最大化吸引观众,新闻价值能不能够被最大化,其衡量障碍的客观依据是这种素材与现实社会中的传播权力的关系的一致性和非一致性。要追求新闻价值最大化,首先需要调整传播权力,如传播权力的民主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2003年关于 “非典”的报道已经成为中国新闻报道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公众的利益在中国的媒体上第一次显示出如此重要的位置。 (作者单位:华北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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