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全国开展的“大兴网络文明之风”活动中,互联网界一系列有组织的事件引起了学界的格外关注:4月9日,由千龙、新浪、搜狐、网易、TOM等14家知名网站联合向全国互联网界发出了文明办网的倡议书;随即,新华网、人民网等11家中央主要新闻网站于4月11日共同发表响应书表示鼎力支持;接着,北京网络媒体协会携其所属28家会员网站、全国地方新闻网站联席会率旗下33家成员网站也纷纷发表声明进行热烈响应。4月14日,经北京市网络媒体协会发起,由51名专家学者、网民代表、网络新闻从业人员和政府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的第一届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在京成立。不久后的7月18日,深圳市网络媒体协会宣告成立,腾讯网等首批30家会员单位共同签署了《深圳网络媒体自律公约》,承诺建立网络新闻信息传播行业“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自律机制,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拒绝传播有害信息。 这一系列事件表明:民间社会团体在强化新闻行业自律的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学理上,这些以民间性、志愿性、非营利性为主要特征的民间社团概称为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①本文拟从现阶段我国新闻行业NGO的发展状况出发,分析它们在助推新闻自律方面的运行空间,进而对其未来发展进行思考。 我国新闻行业NGO的发展现状 我国和世界其他各国一样,新闻界普遍存在着媒体协会、记者协会、评议会等各类社会团体,他们是新闻界的非政府组织,具有行业自律和维护新闻界权益的功能,成为影响国际国内政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非政府组织的大发展是以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社会现代化、文化全球化为特定背景,我国新闻行业的NGO也不例外,他们在蓬勃发展的进程中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具体表现在: 从数量上说,我国新闻业NGO的增速迅猛。NGO理论研究证明:当一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处于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时,由于社会经济与政治条件开始具备,社会土壤与政策环境有利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该国非政府组织将因此出现爆炸式增长。2003年,我国国内人均生产总值(GDP)首次超过1000美元达1090美元,也就是说从那时起我们处在了NGO的“黄金发展期”。也恰恰在近几年,新闻行业NGO取得了飞速发展。据笔者对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进行的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8月我国现有全国性新闻业NGO92家,②其中超过半数是2000年后注册登记的。也就是说,近6年来成立的全国新闻业NGO已经超过之前50年的总和。 从性质而言,我国新闻业NGO官民两重性特征较为明显。按照我国现行的社团管理制度,我国的NGO分为两类:一类是免于登记的、直属于中央领导的21个群众团体,他们实行类似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我国影响最大的的新闻业NGO——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全国记协)即列其中;另一类是一般社团,他们实行双重分层管理体制,即必须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如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管理着中国报业协会等10家新闻NGO,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管理着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等30家新闻NGO,各级网络媒体协会则大多由同级党委宣传部或政府新闻办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并且,我国新闻NGO的主要负责人常常由在任或往任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来担任。因此不难看出,我国各种新闻NGO仍然是行政主导型的,具有明显的官民两重性特征。这种状况与我国正处于NGO发展的前期和我国特定的国情、政情相关。在NGO发达的国家,新闻业NGO最突出的特征是“志愿性”与“自治性”。 从运行模式来看,我国新闻业NGO的运行尚不够开放、社会参与度不高。作为志愿性的行业组织,对内推行新闻自律与业务交流、对外维护新闻行业合法权益、协调新闻业与其他利益群体的关系、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和谐发展是新闻业NGO存在的应有之义,但目前这些组织无论是在新闻权益的主张、新闻自律的推行、新闻纠纷的解决、吸收非新闻业成员的参与,还是在社会影响力、美誉度等方面都难以达到社会期望的高度,更多的是处于自我封闭、散漫慵懒的运作状态。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曾试图根据中国民间组织网及广东省民间组织网上公布的新闻业NGO名称对这些组织进行电话访问,超过半数的组织在当地114查号台无法查询,且绝大多数组织没有建立官方网站,也极少有关于组织动向的新闻报道。通过调查笔者还发现:我国新闻业NGO很少吸收新闻行业外人员参与,也很少能见到由组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报告或年报。相形之下,新闻业较为发达国家的NGO则开放、活跃得多。成立于1991年的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简称PCC),行使对英伦报业的监督职能,委员会16名成员全部由另一个独立的“任命委员会”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础上任命,其中绝大多数成员来自报业以外的社会知名人士与学者。与英国不同,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媒介自律组织。1967年,美国报业公会(ANG)决定提供经费,在红木市等四个城市建立地方报业评议会,在建立过程中确定了评议会委员全部由“热心公益的非报业人士”担任的原则。1986年知名记者杰夫科恩创办了一个与政府和媒介均无关联的媒体观察组织,名为FAIR(Fairness and Accuracy in Repopting),它的经费完全来自社会募捐,并针对美国主流媒体出版有一份专业媒介批评的双月刊extra(多余),定期向近3万名会员(其中包括社会活动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和一般公民)传递舆论信息,形成对媒体的更广泛的社会监督乃至社会压力,③这一运作方式正日益影响着我国。前文提到的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就首次大量吸收了网民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参与,首任负责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著名学者担任,2006年4月评议会在举行全体会议后及时向社会发布了第一次评议公报。这一现象被笔者认为是我国新闻业NGO发展的一次崭新跨越。 NGO在强化新闻自律上的运行空间 尽管我国新闻NGO的发展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但他们在强化新闻行业自律、促进新闻事业和谐发展方面的功效已越来越为人们注目。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新闻业NGO可以有所作为: 1、制订更多不同层次、领域的新闻道德规范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在新闻NGO发达的国家,其制订的相关道德规范也较为丰富,而新闻媒体受到来自政府和法律方面的约束也相对较少。美国是世界上NGO数量最多的国家,也是法律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但是美国至今都没有制订联邦新闻法或类似的限制媒介行为的法律,政府也极少出台规范媒体行为的政策或规章,约束媒介运作的主要是种类繁多的新闻NGO及其在各自领域内量身定做的各类新闻道德信条、准则。当时的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大臣克里斯·史密斯对此的感触是“报业自律要比政府制订一套关于隐私权的法律效果更好”。在这方面,我国的新闻NGO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以广播电视为例,虽然近年来我国广电行业NGO的发展从数量上来说是很快的,但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因而国家广电总局对行业的管理就显得非常细致,甚至连主持人的语态、着装乃至号召地方电视台向中央电视台春晚剧组选送主持人和节目都由国家总局发文。④ 2、在道德的层面柔性地化解各类新闻纠纷 伴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纠纷的出现也日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究其原因,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以及记者职业采访权利与采访对象基本权利的冲突是导致矛盾产生的主要因素。以前新闻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的是行政手段,1988年《民法通则》颁布后,诉讼成为了解决纠纷的终极方式。但无论是行政还是司法手段,都是以强制力作为后盾,在解决新闻纠纷时,权利的对决成为了问题的核心,⑤这种刚性方式往往难以让纠纷的双方都心悦诚服。笔者认为,沟通、协商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如果能够在新闻同业之间、在采访者与采访对象之间建立起一座长效的交流平台,其柔性特征必可以成为化解部分新闻纠纷的一个积极因素。无疑,新闻行业NGO就是承担这一功能的最好载体。笔者注意到,我国的一些新闻业NGO已经开始了这项工作。前文提到的首届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在其章程中就表明它的职能是“对涉及北京网络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闻职业道德和因新闻侵权问题而引发的新闻纠纷进行评议,并监督评议结果的执行”。如果这一做法能够在更广泛的NGO中得以推行,久而久之,通过这一“民调”机制,媒体与媒体、媒体与法人或公民间因认识差异而产生纠纷,特别是一些对当事人伤害较小、社会影响不大的新闻纠纷时,就可以在NGO的平台上得到妥善处理而无需诉诸行政或法律。 3、在更高层面构建新闻道德体系 心理学认为,个体在群体中更趋向于崇高道德形象的塑造。在NGO的框架下,作为个体的新闻单位和记者,通过参加NGO举办的各种学习、交流活动,相互影响和熏陶,进而营造出良好的自律氛围,自然地构建起符合各自领域需求的新闻道德体系。不仅如此,NGO还可将前述新闻道德体系推向更高层次。前者是维系有秩序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人们遵守了它不会受到赞赏,但违反了它,则会受到舆论和法律的责罚;而后者则是在前者的基础上,通过系统的组织活动和特定的环境氛围培养而来。在实践中,NGO可以依靠自我构建的道德规范与信条,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褒贬,有目的地引导新闻单位和记者追求新闻的圣德。从这个角度出发总结我国现有新闻NGO所开展的各项活动,整体呈现出“业务交流多、精神交流少;业务奖励多,道德评价少”的特征,如能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必将有利于更高层面新闻道德体系的构建。 发展新闻行业NGO的几点思考 承前所述,NGO在加强新闻自律、防止新闻业道德失范方面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它们的运行效果并不明显。如何挖掘其潜能、发挥它们应有的功效,笔者有如下思考: 1、应从法律上为新闻行业NGO的运作提供保证 作为舶来品的NGO当前在我国还只是一个学术上的概念,在法律条文中更多使用的是“社会团体”的称谓。我国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总则中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以前,必须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而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组织才有资格担当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也就是说,我国的NGO从法律上来说是各级党政部门的延伸,并不完全具备国外那种“独立于政府与营利组织之外”的要素。这种体制在NGO急需党政部门扶持的起步阶段是十分必要的,但在NGO发展的成熟时期却或多或少成为一种束缚。因此,在向登记管理机关合法注册的前提下,可以在法律上考虑适度放宽新闻NGO的准入制度,并进一步减少政府部门对组织的微观控制,以激发新闻NGO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2、应发展形式多样的新闻NGO并促进其专业化 科技的不断进步,带来了各种传播技术与手段的日新月益,也加剧了新闻自律的复杂性与艰巨性,这就需要多样化、专业化的新闻NGO来与之相适应。当前,我国新闻行业NGO的数量不可谓小,但形式单一、结构简单,大多是媒体组织(如广播电视协会、网络协会等)和行业组织(如法制记者协会、石油记者协会等)。而在一些新闻业发达的国家,除了有前述组织外,还有更多的专业组织,包括新闻决策组织(如瑞士的报业政策委员会等)、新闻评价与投诉组织(如瑞典、意大利、土耳其的报业荣誉法庭、韩国的报业伦理委员会、比利时的报业纪律与仲裁评议会、英国、挪威、德国的新闻评议会等)、新闻从业者组织(如大多数国家都有的记者公会、编辑人协会、发行人协会等)。这些组织由于定位准确、专业化程度高,因此颇受公众和新闻业的的信赖。 3、应增强对新闻NGO的认识与研究 NGO在我国的勃兴,也就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但它们所产生的影响与作用,已让人刮目相看,尤其在社会管理和经济流通等领域已取得明显效果。为此,结合我国的国情、政情、民情,加大对它的研究更显得迫在眉睫,清华大学就为此专门成立了NGO研究所。相形之下,对新闻行业NGO的研究就显得较为落寞。再者,从我国新闻业NGO的内部来讲,目前还面临着组织分散、权威度不高、公众信赖度不强、运行经费不足、专业管理人员缺乏、制度松懈等诸多问题,这都需要我们将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实际相结合,加快对新闻业NGO的本土化战略研究,以扭转这一不利局面。 (作者系南昌大学新闻与传播系副教授)
注释: ①也有的称为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非营利组织)或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ion),在本文中称作NGO更为准确。 ②统计的方法是在该网站组织名称搜索栏输入“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传播业词条,然后对搜索结果进行人工计算。虽不够完全,但显然已能够说明问题。 ③孙有中:《媒体自律与社会监督——英美新闻界的经验》载《新闻大学》2004年春季刊。 ④详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站www.sarft.gov.cn政策法规栏。 ⑤对于相当多的新闻官司,从法律角度来讲,基实质就是以采访权为表现形式的公众知情权与公民名誉权的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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